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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儲存標準-NFPA50A

有關氫氣供應系統之設計及安全防護措施請參考下列美國防火協會NFPA 50A之規範:

一、氫氣供應系統之設計

1.

儲存容器

(1) 儲存容器之設計、結構及測試基準應符合美國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Section VⅢ—Pressure Vessels之規定。
(2) 固定式容器應有完善的設施水基礎設施,該支撐及基礎設施必須以不燃材料建造。
(3) 儲存容器上之標示應依照ANSI/CGAC-4,Method of Marking Portable Compressed Gas Containers to Identify the Material Contained之標準。

2.

釋壓裝置(Pressure Relief Devices )

(1) 儲存容器應有釋壓裝置。該釋壓裝置之規格應合符ASME或DOT標準。
(2) 釋壓裝置之裝設應儘可能使洩出氫氣垂直向上直接排至室外開放空間,避免瞬時噴出之氫氣柱衝到容器、鄰近結構或附近操作人員。
(3) 釋壓裝置及其排氣管線之材質或裝設位置應能防止水氣凝集及結冰等影響操作機能之現象。

3.

管線及其組件

(1) 管線及組件不可使用鑄鐵,其材質應適合其操作溫度及操作壓力。材質之規格要求應符合ASME B31.3,Code for Chemical Plant and Petroleum Refinery Piping 。
(2) 管線接合處應以銅鋅合金焊接,或以法蘭、螺紋等方式為之。螺紋上之密封材料應與氫氣相容。焊接用之金屬之焀點必須在538℃以上。


4.

標示

氫氣儲存場所應設置耐久性之標示,其標示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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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測試
氫氣供應系統在安裝後,應以最大操作壓力施以氣密試驗,加壓後無漏氣現象始可啟用。


二、氫氣供應系統之設置地點
1.

基本要求
(1) 設置地點應有供滅火及搶救設備通行之出入口及操作之空間。
(2) 系統基礎之高度應等於或高於地平面。
(3) 其位置不烈在電氣導線、易燃性液體輸送管、可燃性液體輸送管、其他易燃性氣體輸送或氧化物輸送管之下方。
(4) 如果在水平距離15m內之地面上有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存在,氫氣系統之高度必高於該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之儲存位置。但是該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如果有攔液防溢設施或防火隔牆,能防止洩漏液體流向氫氣系統者,不在此限。

2.

特殊要求
(1) 設置地點之選擇可參考下表:

  險  程  度

     置

        低

室外

獨棟專用建築

生產區特殊隔間內

        高

生產區內無隔牆之處所


(2) 設於室外之氫氣系統與鄰近設備之間,應按照下表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鄰近設備之名稱

安全距離(m)

可燃性建築物外牆

10

外牆開口(位置低於氫氣系統者)

外牆開口(位置比氫氣系統任一部份高7.6m以上者)

.6

1000 gal 以下,儲存於地面上之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

1000 gal 以上,儲存於地面上之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

.6

1000 gal 以下,儲存於地面下之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儲槽本體

1000 gal 以下,儲存於地面下之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儲槽之洩壓閥或排氣管

.6

1000 gal 以上,儲存於地面下之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儲槽本體

1000 gal 以上,儲存於地面下之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儲槽之洩壓閥或排氣管

.6

255立方公尺以下之易燃性氣體(氫氣除外)

255立方公尺以上之易燃性氣體(氫氣除外)

.6

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等)

15

火焰、火花、火星、熱焊渣等

.6

空壓機或空調機

15

人群聚集之場所

.6

公共人行道及停放中之車輛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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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設備與氫氣系統之間設2小時以上防火牆者,得不受表中安全距離之限制。

(3) 存量在85立方公尺以下之室內氫氣系統與生產區之間無隔牆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設有適當循環換氣裝置。
(b)與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氣化性氣體、及易燃性固體(如木屑、紙張等)之間,至少應有6m以上之距離。
(c)與非防爆型電器及各種點火源之間,至少應有7.6m以上之距離。
(d)與空壓機、空調機之進氣口之間,至少應有15m 以上之距離。
(e)與其他易燃性氣體之間,至少應有15m 以上之距離。
(f)對於工作區域內所可能產生之撞擊、掉落物等機械損害,應有防護設施。
(g)在同一層內最多只可儲存2套85立方公尺以下之氫氣供應系統,且2套系統之間至少應15m 以上之距離。


三、安全設施
1.

於室外儲存

(1) 設有屋頂或護牆時,其屋頂及護牆之材質應為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
(2) 4.6 m範圍以內之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其防爆標準應符合NFPA 70,National Electrical Code,for ClassⅠ,Division 2lacations 之規定。


2.

於獨棟專用建築物內儲存

(1) 其結構應為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其窗戶乃門,在設計與位置上應便於緊急疏散及緊急救護。(2) 應有與室外相通之換氣設備。外氣進氣口應設於外牆上高度接近樓地板之位置。排氣口應設於屋頂或外牆上高度接近屋頂之位置。該進氣口與排氣口之面積皆應達到每300立方公尺建物內空間體積1平方公尺之比例。排氣口出口處應直通室外大氣。
(3) 其外牆應使用材質較輕之結構或設洩爆口。前頂洩爆設計至少能釋除13.3 KPa/m2 之壓力。 (4) 該建築物不得有電氣設備、加熱設備或其他能產生火焰、火花之設備,但防爆型電氣設備及使用蒸汽、熱水等間接加熱之設備,不在此限。


3.

於生產區等殊隔間內儲存

(1) 該生產區之建築物之樓板、外牆及天花板必須以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建造。氫氣系統與其他場所間之隔牆應為自天花皮至屋頂、具2 小時防火性能,具經有緊密固定設計之無孔牆;牆上除了面向室外之外牆外,不得有門及窗戶。外牆之門及窗戶應使於緊急疏散及救護。(2) 其通風換氣設備及洩爆設計之規定與2-(2) 及2-(3)相同。其禁火之規定與2-(4)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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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及保養
1.

操作規則
應以廠規制定操規範,並明顯標示於氫氣系統作業區,強制規定相關作業人員遵循。

2.

保養
氫氣系統每年至少應實施1次檢查保養,其檢查保養之標準應由該氫氫系統之專業人士訂之。

3.

環境清潔
氫氣儲存容器周圍4.6 m內,不得有可燃物或乾燥的草木。


五、警示標語
氫氣系統作業場所應張貼下列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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