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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 個人傷害險 > 個人(團體) 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明台個人(或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航空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 於保險期間內,搭乘國內或國際固定航線班機,自登上航空器時起至離開航空器時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 主保險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但該航空器之服勤駕駛員或服務人員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抵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號  電話:02-2772-5678
網路服務專線:02-2772-5678#2763  申訴專線:0800-099-080 (上午8:30~下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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