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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 個人傷害險 > 明台個人(團體)傷害保險海外救援費用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明台個人(或團體)傷害保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海外救援費用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地區蒙受救援事故時,被保險人額外支出之費用及其親友需前往處理所支出之費用,在本附加條款約定額度內負賠償之責。

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地區」:除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地區。
(二)「救援事故」指下列各情形之一:
1.

被保險人遭遇船機失事或事故,有救援必要者。

2.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有救援必要者。

3.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4.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治療逾七日,須經醫護人員或親友護送回國繼續治療者。

救援費用的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親友因本附加條款第一條事故,所支出的下列費用,本公司在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醫療轉送費用
被保險人因發生救援事故住院治療,經被保險人之主治醫師診斷認為需轉院治療時,下列事項所發生之費用:
1.

以航空定期班機或地面救護車護送被保險人至鄰近且適當之醫院接受治療。

2.

基於醫療上之需要,在醫護人員照護下使用航空定期班機及地面救護車,轉送被保險人至最適當之醫院;或在醫護人員照護下經由救護車及航空定期班機直接轉送至適當且鄰近被保險人住所地之醫院或其它醫療機構。

(二)安排護送就醫後返國治療費用:
被保險人因發生救援事故住院治療後,如身體狀況穩定且經主治醫師、航醫認定可以返國時,被保險人因搭乘航空定期班機 (經濟艙)返國所發生之費用,該費用包括被保險人因醫療上之理由需使用輔助設備(例如:輪椅、擔架)之費用。
前述返國機票限以航空定期班機 (經濟艙)為限,且被保險人應將原持有機票交由本公司處理。但如該地並無航空定期班機或受航班限制,依實際有必要使用直昇機者,本公司亦付賠償之責,然最高金額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出院後療養住宿費用 :
被保險人因發生救援事故住院,經主治醫師認定出院後須就近療養時,被保險人因安排就近旅館所發生之住宿費用,依實際住宿費用正本收據實支實付,但每日最高以美金壹佰伍拾元為限,最多補助五日,本項補助費用不包括食物、飲料、通訊聯絡及其他服務費用。
(四)隨行未成年子女 (二十歲以下)返國費用 :
被保險人隨行未成年子女因被保險人發生救援事故致無人照料時,須安排其搭乘航空定期班機 (經濟艙)返國所發生之費用,該項費用包括機場來回之交通費用。被保險人隨行未滿二十歲子女應將原持有機票交由本公司處理,如有必要時,本公司亦得代為安排合格之照顧人員伴隨該未滿二十歲子女返國,並負擔此項費用。
(五)遺體運送返國費用 :
被保險人因發生救援事故身故時,其遺體運送返國所發生之費用。但棺木費用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
(六)當地禮葬或火化費用 :
保險人因發生救援事故身故時,被保險人之親友在事故當地禮葬或火化所發生之費用。 棺木費用或骨灰罈費用實支實付,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
前項當地禮葬費用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文件等費用。
(七)親友探訪住宿費用 :
被保險人因發生救援事故住院逾七天者,其親友 (以二人為限)探訪所發生之旅館住宿費用,每日最高美金壹佰伍拾元,依實際費用正本收據實支實付,最多以五日為限。但本項補助費用不包括食物、飲料、通訊聯絡及其他服務費用。
(八)親友前往安排後事費用 :
被保險人因發生救援事故身故時,其親友 (以二人為限)因前往處理其後事,所發生之交通及住宿費用。交通費用以經濟艙來回機票各乙張為限,旅館住宿費用每人每日最高美金壹佰伍拾元,依實際費用正本收據實支實付,最多補助五日。但本項補助費用不包括食物、飲料、通訊聯絡及其他服務費用。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所發生之損失或費用,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2.

被保險人在其母國或居留國所發生之事故。

3.

戰爭、兩國之敵對行為、內戰、內亂、軍事政變、示威暴動、恐怖行動等。

4. 任何合格醫生已告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不適合海外旅行,或海外旅遊之目的係為出國診療或就醫者。
5. 參與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賽車、賽馬、自由車活動、運動/特技表演或比賽之集訓及參加職業性運動比賽之競賽或表演。
6. 核子輻射、感染或爆炸。
7. 被保險人預產期前三個月流產或分娩,但因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8. 自殺、自殘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9.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受益人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保險給付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六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須提供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於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出事故發生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費用單據正本。

第七條 其他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費用,若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且所能受領之總保險金額超過其損失額時,本公司依照下列公式計算應給付之保險金。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抵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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