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搭乘或駕駛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為職業駕駛人執行職務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被保險人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之意外傷害事故。
固定於軌道行駛之車輛,包括火車、高速鐵路、電車或捷運運輸系統。但不包括架設於軌道之遊樂設施,如雲霄飛車。
航空運輸工具,如民用飛機、飛行船等。但不包括休閒遊憩用之輕航機或從事演習或訓練之軍用飛機。
海上運輸工具,如郵輪、交通船等船舶。但不包括休閒遊憩用之水上設施或從事演習或訓練之軍用艦艇。
搭乘機票上所載之航空公司所提供之地面交通工具。
為完成機票上之銜接行程而在機場內等後轉機期間。
非乘客自願轉機,而由航空公司提供費用之招待期間。
被保險人於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者,應另檢附該次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之購票證明或搭乘收據。
該次搭乘之車輛若係由公共營業場所提供之免費接送車輛,如飯店等,應檢具該公共營業場所消費之單據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