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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 個人傷害險 > 個人責任附加傷害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殘廢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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