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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
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
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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