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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 住宅火災保險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照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地震震動
二、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標的物: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
二、 地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地震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監測並紀錄之自然地震為限。
三、 承保損失:本章所稱「承保損失」,係指本章之保險標的物直接因本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所致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但臨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
前述毀損或滅失須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 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六、 非因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七、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理賠應檢附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申請書。

二、

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鑑定證明文件。

三、 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四、 賠款接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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