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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 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火災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 火災
二、 閃電雷擊
三、 爆炸
四、 航空器墜落
五、 機動車輛碰撞
六、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六、 冰雹。

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不保之建築物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

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 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 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 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 皮草。
八、 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九、 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 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 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損失清單。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費用,提供損失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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