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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汽車任意險 >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

第一條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汽車限於自用汽車。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零件及配件,除特別載明者外,概以被保險汽車原廠裝置之型式為準。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五條 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實收保險費六倍為限。
第六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費,國產汽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15計算,最低不得低於1,000元;進口汽車按保 險金額百分之0.25計算,最低不得低於2,000元。
第七條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第八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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