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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替代車責任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財政部87.09.22台財保第871860521號核准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同級車種之定義: 指與被保險汽車行照上記載相同之車種,具有相同之使用性質與乘載人數。
三、不保事項: (1)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之規定。 (2)未經該替代車所有人同意而使用該車者。 (3)駕駛與被保險汽車不同等級之車種。 (4)駕駛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5)替代車輛之毀損滅失。 (6)替代車輛係被保險人以租用方式取得使用者。
四、本附加險無自負額。
五、本附加保險條款約定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依本附加保險條款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