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94.11.09.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8420號函核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表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表所定日數乘「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表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左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表: 1.鼻骨、眶骨十四天 2.掌骨、指骨十四天 3.蹠骨、趾骨十四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二十天 5.肋骨二十天 6.鎖骨二十八天 7.橈骨或尺骨二十八天 8.膝蓋骨二十八天 9.肩胛骨三十四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四十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四十天 12.頭蓋骨五十天 13.臂骨四十天 14.橈骨與尺骨四十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四十天 16.脛骨或腓骨四十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四十天 18.股骨五十天 19.脛骨及腓骨五十天 20.大腿骨頸 六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