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94.11.09.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8420號函核准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聲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