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乘客指除駕駛人外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及受僱人。 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除被保險人以外別無其他賠償請求權人時,本公司僅賠償實際支出之殯葬費用,且最高以「每一個人死亡」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人數以被保險汽車行車執照所記載之載運人數為限。倘發生意外事故當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載運人數限制,本公司對每一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均僅按載運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例負理賠之責。
第三條 : 乘客因本附加條款承保之意外事故遭受有身體傷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理賠金額最高以「每一個人體傷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乘客因本附加條款承保之意外事故遭受身體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本公司以附表所列殘廢等級之賠償比率乘以「每一個人死亡」保險金額後之數額為理賠上限,負賠償之責。 乘客因同一事故同時致成附表所列兩項以上殘廢程度,本公司以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上限之和為給付上限,且最高不超過「每一個人死亡」保險金額。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以最嚴重之殘廢項目保險金額為上限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乘客因本附加條款承保之意外事故遭受身體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載之「每一個人死亡」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第六條: 同一事故同時支付體傷醫療保險金及死亡保險金或體傷醫療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以其合計金額給付之,但最高以本附加條款所載之「每一事故」保險金額為限。同時亦受「每一個人體傷醫療」及「每一個人死亡」合計保險金額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時,若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依保險金額減除已給付金額之餘額給付之。
第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乘客失蹤,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被保險人能證明該乘客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承保之意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得先行墊付死亡保險金(或殯葬費用)。倘於日後發現該乘客生還者,應將已領之死亡保險或殯葬費用)歸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