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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 汽車任意險 > 明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汽車之人,且須經其書面同意。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 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

傷害醫療給付。

(二)

殘廢給付。
(三) 死亡給付。
二、 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駕駛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玫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傷害醫療給付。
駕駛人於致成殘廢後,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玫成死亡者,受益人得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 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 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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