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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 旅遊綜合險 > 個人旅遊傷害附加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附加個人旅遊傷害險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5.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正本(或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 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號  電話:02-2772-5678
網路服務專線:02-2772-5678#2763  申訴專線:0800-099-080 (上午8:30~下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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