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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旅遊綜合險 > 個人旅遊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從事旅遊活動發生下列意外事故,因疏忽或過失致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於特定公共場所,因自己行為疏忽或過失致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本款所稱特定公共場所係指名勝古蹟、公園、藝文機構、餐廳、旅館(飯店)或商號(店舖)等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區域
2. 被保險人從事非競技、比賽、特技表演之休閒活動,因疏忽或過失致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3. 被保險人其他因 過失 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上述各款意外事故所為必要之法律抗辯及訴訟費用,經保險公司事先同意者,本公司亦賠償之。但所需之必要費用與理賠金額合計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從事刑事不法犯罪行為所致者。
2. 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3.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4.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服用藥物或受酒精影響所致者。
7. 因任何政府、海關,或執行公權力機關所為扣押、沒收、焚毀、充公、檢疫、隔離、徵用或毀損所致者。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含水上機動車輛)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擔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時,不在此限。
3. 被保險人因從事專門職業、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管理或控制財物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6. 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被起訴時,其因具保及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之國內外代理人。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3. 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4. 未為前款之通知者,有關該訴訟程序之結果,對本公司不生拘束力。
5.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理賠,必須於保險期間結束後十天內,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延展申請期間內提出。本公司於接到相關文件齊全後,十五天內賠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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