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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險> 旅遊綜合險 > 個人旅遊不便保險
承保範圍
個人旅遊不便保險依其承保範圍,分為下列六類:
一、行程延誤額外費用給付
二、文件重置費用給付
三、行李延誤或遺失給付
四、行程縮短或活動取消給付
五、劫機補償給付
六、看護及善後處理費用給付

1. 行程延誤額外費用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意外事故致使安排之旅遊行程延誤超過六小時以上時,本公司就其所發生之必須且合理的住宿、膳食及交通費用,依照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 因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輪船及其他陸上交通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或超額訂位,且於預定搭乘時間六小時內無其他交通工具可供其搭乘時。
2. 因發生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者。 3. 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不含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因遺失、遭竊、搶奪、強盜。但因故被任何國家政府沒收或扣押者不在此限。 4. 因檢疫之規定而需留置該地者。但被保險人明知或未採取適宜之措施者除外。 5. 被保險人於旅遊行程中因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非其所能控制之事由,致需滯留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時。
2. 文件重置費用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護照或其他旅遊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除外)因遺失、遭竊、搶奪、強盜,並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但最高以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3. 行李延誤或遺失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後之十二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行李延誤緊急需要所購置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2.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於其所搭乘班機抵達目的地(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後之二十四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除依行李延誤之規定賠償被保險人之費用外,另行支付被保險人於其到達目的地後之三天(七十二小時),因行李遺失所需購買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 但本款購物費用與第一款費用合併,以不超過保險單上所載之每一行程行李遺失之購物限額。 3. 本公司對遺失之行李,將依本契約所約定之每一件行李遺失之賠償限額,負賠償責任。
4. 行程縮短或活動取消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開始前24小時或保險期間內,因下列意外事故而取消或縮短旅遊行程,致被保險人已預先支付之旅遊費用(含住宿),無法依旅遊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請求一部份或全部費用之返還,本公司在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負百分之五十之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之居住處所發生火災、水災、颱風、地震等意外及天災事故所致者。 2.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因死亡所致者,或突然罹患重病經醫師診斷後必須立刻住院治療者。 3. 被保險人之護照或其他旅遊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除外)於旅遊活動中遺失。 4. 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旅遊地區被宣布為疫區、戰區或災區。但被保險人仍自願前往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遭劫持。但起因於旅遊當地政府之行為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劫機補償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約定之保險金額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最高累計補償限額以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
6. 看護及善後處理費用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突發意外事故或因突發重大疾病,致死亡、殘廢或傷情經旅遊當地合格登記的醫院或診所以書面證明必須留置治療超過七日以上時,其家屬或親屬前往照顧傷情或處理善後事宜所發生之合理且實際費用,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突發重大疾病」,係指於保險期間內爆發下列疾病:狹心症、心肌梗塞、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腦中風(腦出血、腦栓塞)等。所稱「合理且實際費用」,包括食宿、交通、通訊、護照簽證及傷者或其遺體或其骨灰運送回國等費用。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因而擴大之損失者。
2. 不明原因的損失。
3. 因任何政府機關之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所致者。
4. 旅遊活動之取消或縮短,係因旅行社(含承辦單位)及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結束營業、疏忽或過失行為所致者。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之國內外代理人。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3. 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4. 未為前款之通知者,有關該訴訟程序之結果,對本公司不生拘束力。
5.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理賠,必須於保險期間結束後十天內,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延展申請期間內提出。本公司於接到相關文件齊全後,十五天內賠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文件重置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領「旅行重置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被保險人須於事故發生知悉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海關、警方、交通運送公司機構報案並取得事故書面證明。
3.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證明。
4. 費用明細及收據。


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領「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
3. 損失清單明細。
4. 行李票影印本。 重新購買必需用品之單據憑證。


行程縮短或活動取消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領「行程縮短或活動取消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已支付旅遊費用之憑證及相關正本文件資料。
3. 醫師診斷證明書或死亡事故證明書。提供死亡者驗屍報告或死亡證明,死者除籍證明及得以證明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
4. 旅遊活動行程表
5. 原訂房、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6. 保險事故證明資料或文件


劫機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領「劫機補償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看護及善後處理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領「看護及善後處理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3. 醫療診斷書及住院證明。
4. 支出費用收據。
5. 申領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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