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僅遵守『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條文,並公佈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目的〉 本規範之目的在於發展保險電子商務,建立活絡有序之電子商業環境,經由本規範之確立,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 第二條〈遵循宣示〉 保險業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應依本規範辦理。 本規範內容應揭示於保險業之網頁,保險業應宣示遵守本規範;並提供與財政部〈保險司〉網頁超連結,方便消費者查閱相關監理資訊。 第三條〈廣告與宣傳之規範〉 保險業從事保險電子商務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並採行下列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第四條〈保險業資料之提供〉 保險業應於網站誠實提供本身各項身份與營業資料,以利消費者辨認其真實身份,進而建立交易安全信心。 保險業提供之身份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第五條〈完整提供交易條件資訊〉 保險業應於網頁誠實並完整提供消費者交易條件相關資訊,其揭示應以明顯且消費者易於取得之方式辦理。 保險業提供之交易條件資訊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第七條〈消費者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 保險業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下列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原則:
保險業應依第五條第八款設置專人處理消費者申訴與抱怨,且對消費者之申訴與抱怨應積極進行處理,並在適當時日內迅速給予消費者妥適回覆。 保險消費爭議或糾紛發生時,保險業應儘速調解或和解;若無法調解或和解時,應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協助調處以避免訴訟。 第十條〈客戶申訴與抱怨處理〉 保險業應依第五條第八款設置專人處理消費者申訴與抱怨,且對消費者之申訴與抱怨應積極進行處理,並在適當時日內迅速給予消費者妥適回覆。 保險消費爭議或糾紛發生時,保險業應儘速調解或和解;若無法調解或和解時,應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協助調處以避免訴訟。 第十一條〈保險犯罪通報〉 保險業經營保險電子商務,若發現有疑似保險犯罪情事,應即通報所屬同業公會及財政部〈保險司〉。 第十二條〈法令遵循與管轄法院〉 本規範所訂定之交易行為應遵循中華民國所制訂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 保險業應在網頁明白揭示,因保險消費糾紛產生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定期調整修正事項〉 為因應網路之發展與進步,保險業應定期審視本規範內容進行調整修正,以維護消費者信心,健全保險電子商務發展。 第十四條〈施行程序〉 本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經各該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財政部〈保險司〉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